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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信息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信息化字〔2007〕61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信息办反映。

市信息办
市编委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关于开展全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信〔2007〕1号)、《关于加强资源整合提高我市电子政务综合效能的意见》(穗府办〔2006〕6号)、《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工作意见》(穗府办〔2006〕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是指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指标体系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一定期间(一年或两年内)政务信息化过程表现(实现预期使命目标的过程)及信息化效果(满足预期使命目标的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原则,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部门,各区、县级市电子政务绩效进行评估。

  第五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监察局等共同成立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组)负责制定关于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规章制度,确定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组织、指导、监督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协调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信息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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