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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在按照系统要求递交相关资料后,可按照分配的用户代码和口令登陆信用系统平台,录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提交书面纸质材料。

  (二)建立履约信誉台账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所有中标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对照评价细则要求,组织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各项目业主在开展招投标管理活动时,必须将信用评价标准涉及从业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围标串标、资料作假、放弃中标、虚假投诉等行为),作为评标(资审)报告必备附件之一报我厅,并及时在信用系统中进行记录。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以事实为依据开展信用评价。

  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施工、监理企业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后,将相应的有关纸质材料和证明资料、承诺书等按要求递交到相应的审核单位。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和资料。各从业单位在自评良好信誉行为时,应递交相应评价期内的证明资料,否则在审查时不予认定。

  (四)及时开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工作。

  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省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2010〕1385号)的规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的要求。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质量管理、进度控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年度信用评级半年后,其按规定递交相关资料,原则上可升一级(逐级升级),最高可升至A级。对表现恶劣的从业单位进行降级,降级可根据其具体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级别。

  (五)合理使用评价结果。

  1.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审中,对于当年度在广东省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如申请所投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时,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在招标评标中,我省信用评价等级所占分值原则上按照评标办法百分制所占权重进行确定。

  2.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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