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第十二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粤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其他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