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广东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广东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广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