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⒈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农业企业近3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3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⒊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
⒋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成长型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列出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
国家或省重点战略产业需要培育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
⒌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㈠ 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并经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推荐(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总工会等六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第三批省级试点企业名单。
㈡ 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