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㈠ 加大推进力度。
总结前两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㈡ 加强引导支持。
依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㈢ 突出示范带动。
实施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强化创新型企业建设导向,加强典型宣传,促进沟通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省属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㈠ 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⒈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广东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广东境内,且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广东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5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50%以上源自广东境内。
⒉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⒊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3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