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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 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管理
  省、市、县局应当掌握辖区内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形成《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做到“一家安检机构一个专门档案”,并定期检查更新情况(每年1月更新)。专门档案主要包括:
  1.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认定证书、检验资格许可证、检测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等;
  2.《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概貌(图片)、地理方位图(交通图)、检验专用章样式等。
  (二)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办理依据
  现有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省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量[2006]108号);新设立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省局《关于发布实施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设置规划(2007年)的通告》(2007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
  (三) 安检机构检验场所或检测线搬迁的办理依据省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检测线搬迁有关要求的通知》(粤质监量函[2008]18号)。
  (四) 其他业务
  在安检机构计算机检测控制与管理系统软件登记备案、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安检机构检验设备变更、安检机构暂停检验工作登记备案、安检机构注销检验资格登记备案等业务的办理中,市局协助省局对安检机构申报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进行审核,省局及时向市局通报上述业务办理情况,市局应注意跟踪了解。
  五、检查、报告、会议制度
  (一) 不定期巡查制度
  市、县局承担辖区内安检机构不定期巡查工作,一年内对同一安检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的不定期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县局对同一安检机构的不定期巡查不少于1次,市局对同一安检机构一年巡查1次(未设县局的地市,由市局承担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巡查工作任务)。安检机构数量较多的地级以上市,市局可以将不定期巡查任务适当分解到县局。市局应当注意协调巡查的时间安排,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定期巡查一般做法:
  1.现场考察安检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2.核对《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信息;
  3.检查检验设备运行状况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随机抽取部分检验报告,查看是否超范围(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上列明的承检范围)检测,原始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检项目、是否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
  5.随机抽取2辆以上机动车做重复检测,分析检验数据的重复性,同时观察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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