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
(一) 监管主体: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局、市局、县局)。
(二) 监管对象:广东省境内安检机构。设立在香港和澳门,并由省局实施资格管理的安检机构,参照本指引管理。
二、监管主体工作职责
(一) 省局
1.对全省安检机构实施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2.掌握全省机动车保有量数据,拟订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设置规划,公布并实施经总局批准的规划;
3.办理安检机构(含检测线)搬迁、变更等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组织落实总局安检机构监管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案,指导、组织市局、县局开展安检机构监管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安检机构检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6.组织实施其他涉及安检机构监管的事项。
(二) 市局
1.协助省局开展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做好对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的监督工作,跟踪、督促安检机构按时完成审查组提出的问题的整改;
2.掌握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数据,拟订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设置规划并报省局;
3.落实总局、省局有关安检机构监管要求,做好安检机构证后监管工作;
4.协助省局办理安检机构(含检测线)搬迁、变更等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指导、组织县局开展安检机构监管工作;
6.组织实施其他涉及安检机构监管的事项。
(三) 县局
1.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做好安检机构证后监管工作;
2.掌握本地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向市局提出本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设置需求;
3.开展其他涉及安检机构监管的工作。
三、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下称“省计量院”)按照省局要求,承担以下工作:
(一) 全省安检机构检验设备检定工作;
(二) 全省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三) 协助省局做好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四) 协助省局执行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等技术工作;
(五) 为省、市、县局履行安检机构监管职能提供技术支撑。
四、日常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