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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质监[2008]7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质监局,省计量院: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大力贯彻落实。《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制定了检查、报告、会议等制度,对做好日常监管和巡查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安检机构监管水平。
  二、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安检机构基本情况,形成《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存档,同时以地级以上市局为单位,统一收集《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分别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局计量处。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不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力度。由于本《工作指引》出台时间在年中,2008年的不定期巡查任务可按本辖区内安检机构数量的50%任务量执行,但春运前的监督检查任务要按期完成。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径向省局计量处反映。
  省局计量处联系电话:020-84251675/84403468:电子邮箱:JLC@GDQTS.COM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2005年3月31日以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承接了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职能。为切实履行职能,提高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安检机构监管工作规范性,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87号令)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02号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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