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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
(深绿〔2008〕1号)


各区绿委,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2008年,是我国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第27周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林业发展的决定》、《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和全国绿委、广东省绿委有关文件精神,各区绿委、市属及驻深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27年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广泛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法定性、全民性、义务性、公益性,深入发动广大市民积极投身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植树活动,为深圳城市林业发展和建设生态城市做出贡献。

  为切实抓好今年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要求

  (一)根据《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适龄公民(包括驻深工作人员、合同工和临时工,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都有履行全民植树的义务。植树任务为每年每人3~5株(包种、包管护、包成林)。对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缴纳绿化费。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的植树活动和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市绿委办组织安排;区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植树活动和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各区绿委办组织安排;大、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植树活动由所在学校自行安排,不收取绿化费。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市绿化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未尽义务的人数,收取相应数额的绿化费。

  (二)根据我市多年来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的实践经验以及实施生态风景林和林相改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为更好地把全民义务植树与工程造林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民植树造林意识和造林质量,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根据《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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