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五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深农通〔2008〕73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办)、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属有关农业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的要求,我市今年将开展第五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申报程序:市属农业企业直接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区属农业企业经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向市农林渔业局推荐。
二、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总结材料(2000字左右);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六)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七)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八)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九)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如绿色食品证明、IS09000质量认证证明等);
(十)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其中前7项为必报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一式3份,于7月31日前报市农林渔业局农业处。
三、申报工作要求及其它事项
(一)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市农林渔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将按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将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对监测合格的优秀企业将给予表彰奖励;对监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林渔业局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