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藏医药发展投入,重点支持开展藏医药特色服务、公立藏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基础研究、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藏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落实政府对藏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各级藏医医疗机构发挥藏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藏医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藏医药事业。
(二十三)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向藏药产业发展倾斜,加大藏药产业扶持力度。引导企业投资藏药材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及濒危和紧缺藏药材的人工培育、藏药材替代品的研发、设备更新、改进工艺等技术改造,保障藏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藏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加快传统藏药和现代产、学、研相结合的步伐。与此同时,企业要扩展投融资渠道,形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支持藏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鼓励区内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制药企业建立多种合作关系,做大做强。
(二十四)规范藏医服务项目收费和藏药制剂品种价格。规范藏医传统特色诊疗服务项目目录,适当提高藏医传统诊疗技术劳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的藏药品种,要纳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十五)认真落实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根据《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企业,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和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实行免税。
(二十六)继续实施特殊优惠的信贷政策。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域集中、规模做大、提升质量、提高效益”的总体要求,调配好信贷资金,对发展潜力大的藏药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藏药业的信贷力度,推进藏药业发展。
九、构建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