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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七、夯实基础,广辟渠道,为藏医药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十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规范建设”、“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建设要求,将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各级藏医医疗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
  (十八)藏医医疗服务和藏药纳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范围。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等医疗保 障制度中,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藏医医疗服务和藏药纳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藏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藏医诊疗项目、藏医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中充分考虑藏医药特点,鼓励使用藏药。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藏药逐步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订《西藏自治区基本用药藏药目录》,增加自治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药物目录中的藏药品种,加大藏药的政府采购力度。县级藏医院(科)、乡(镇)卫生院必须配置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藏药品种。
  (十九)充分发挥对口援藏的重要作用,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积极争取对口援藏资金、技术、科技和人才支持,加大藏药材的种植(养殖)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加快藏药研发步伐,解决藏药工业化加工中的技术难题,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营销人才。
  (二十)加强藏医药法规和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加快藏医药立法进程,推动藏医药学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及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藏医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专利产品的保护力度,加强地道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遵循藏医特点,开展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统一和科学的藏医药标准体系。
  (二十一)加强藏医药文化建设,扩大藏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利用藏医药文化遗产,开展藏医药古籍和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做好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充分发掘藏医药文化资源,开发藏医药文化产品,打造藏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藏医药文化建设和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要注重宣传藏医药的理论特色和独特技术,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我区藏医药的对外影响。积极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藏医药研究开发,推动我区藏医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八、落实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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