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管单位年度内获国家级水管单位,或复查通过验收的加1分。
(三)单位年度内某项工作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给局造成较大影响的,扣2分。
考核分数汇总后,局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整体掌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各处室打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和审定,具体规定:
(一)局属单位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根据本单位全年工作计划安排进行自查,每年年中、年末按照局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提交半年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20份);
(二)局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推动和年终考核,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考核评分进行统计汇总;
(三)局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根据考核内容,按综合管理、工程管理、科研管理三类分别排序。综合管理奖励前4名,工程管理奖励前3名(引滦工管单位2名,河系管理单位1名),科研管理奖励前1名。
局对获得先进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分正职、副职(含非领导职务)有所区别的进行奖励,具体数额由局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年度内出现以下较大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评选局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资格:
(一)计划生育超标;
(二)发生刑事案件;
(三)发生伤亡事故,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出现廉政建设问题;
(五)发生职工集体上访事件;
(六)突发事件处理不利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发生“一票否决”行为之一;
(二)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单位,由局分管领导对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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