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政管发〔2011〕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全面、准确掌握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做好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基础工作,按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管发〔2009〕5号)要求,现将2010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是加强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机关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强化责任、确保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能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积极落实能耗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统一采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下称《制度》),按《制度》要求规范填写各类统计表格。
(二)各地、各部门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2010年度的能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汇总数据报送我局。我局将汇总全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按期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为使能耗数据具备可比性,2010年度能耗统计口径与2009年度一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负责自治区所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的能耗统计;自治区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全区地税、工商、质监等垂管系统能耗统计。
(四)各填报单位要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完整、准确,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责任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各地、各部门要将下级公共机构报送的能耗统计表格存档,以备复查。如出现随意修改数据、谎报、瞒报等现象,在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不予采纳,视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