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报送材料(除申报表、项目手册原件外)需按报送材料的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区属开发企业一式3份,企业、区、市局各存1份;市直开发企业一式2份,企业、市局各存1份);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资质延续核定资料时,请同时报送资料原件,校核原件后退回;
(四)南澳县建设局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资质延续核定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
(五)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强资质延续核定工作常态化管理。从2011年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申报资质延续核定资料。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将资质延续核定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建设局,由区局初审后,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报送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资质延续核定申请,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今后我局将不再另行发文。
联系人:王远华、黄史明
联系电话:88566513、88572050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 延 续 核 定 申 报 表
( 年)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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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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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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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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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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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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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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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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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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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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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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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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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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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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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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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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