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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行业企业安全准入关。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2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一般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受政府的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和综合监管职能,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23.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24.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2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会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6.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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