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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在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同时发展贴近农牧民需求、核保理赔简便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农牧民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
  (四) 试点范围和试点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机构分布情况,内蒙古保监局审批确定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和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平安养老内蒙古分公司和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在部分旗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将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公司及其销售范围。
  (五) 试点方式。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主要采用商业运作方式进行,各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公司,在农牧民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积极尝试建立“政府支持、农牧民认可、商业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牧区普惠制保险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推进试点工作进行。一是鼓励试点地区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号召广大农牧民积极投保,实现单一地区农村牧区人口的统一承保;二是试点旗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将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有益补充,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迅速扩大承保覆盖范围;三是支持试点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合作,本着借款人自愿的原则,销售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四是由保险公司农村牧区营销员队伍通过分散式营销,以小型团单方式对单个农牧民家庭成员整体承保,以较低的保费使农牧民家庭获得保障。
  三、有关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允许小额保险试点参与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合作,积极拓展银保合作领域,推动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由主要领导挂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 加强沟通,广泛宣传。自治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分析试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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