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30号 2011年3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保监局 二○一一年一月)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安排,我区已被列为第二批全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对于做好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满足广大农牧民的保险保障需求,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三农三牧”的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农牧民的保障水平,健全和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内容
(一) 组织管理。为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和试点公司联合成立自治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帮助试点公司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试点准入条件的设立和审批,具体指导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推进工作;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体系,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 基本原则。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广大农牧民的切实利益,要严格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自愿投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 试点产品和特点。农村牧区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至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