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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内航线航班开发专项资金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2、含现有营运航点,航程500公里(含)以下,每班奖励 0.2万元;航程501-1000公里, 100座以下的航班,每班奖励 0.25万元,100座 (含) 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3万元;航程 1000公里以上,100座(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6万元。
  (二)对独家持续营运3个月以上的航线且该航线平均客座率低于60%的航班,奖励标准(经停航班奖励金资减半)为:
  航程500公里(含)以下,机型为100座以下约航班,每班奖励0.2万元,100座(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3万元;航程501-1000公里,100座以下的航班,每班奖励0.3万元, 100座(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4万元;航程1000公里以上,100座(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6万元。
  (三)本航季实际执行航班总数较上一航季实际执行航班总数有所增加的(长沙机场热点航线即长沙至全国排名前十名机场的航线除外)的航班奖励标准(经停航班奖励减半)为:
  航程500公里(含)以下,每班奖励0.2万元;航程501-1000公里,100座以下的航班,每班奖励0.25万元,100座 (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2万元;航程1000公里以上, 100座(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6万元。
  (四)新开国内货运航班且持续营运3个月以上的,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类进行奖励。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含)以下的航班,每班奖励0.2万元,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4万元。
  (五)每天航班量达10班(含)以上航空快线增量航班奖励标准为:每班奖励0.45万元。
  (六)同时满足第五条一至三项条件,不重复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第二年再次满足第五条一、二、三、五项条件之一的,奖励金额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
  第七条 奖励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领为每年两次,分别于每个航季结束后 1个月内按申请程序提出正式申请,过期不补。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航季结束后,符合条件的航空企业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及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报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二)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表进行汇总,并会同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会同省财政厅和长沙市财政局在 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并核定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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