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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内航线航班开发专项资金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内航线航班开发专项资金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 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国内航线航班开发专项资金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国内航线航班开发专项资金
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湖南省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充分调动航空企业在湖南省境内机场营运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航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28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和长沙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湖南省国内航线航班开发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国内客、货航线航班。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共担的原则, 由省财政和长沙市财政按7:1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一)新开辟航线或恢复停航两年(含) 以上的航线,且持续营运3个月以上。
  (二)独家持续营运3个月以上的航线且该航线平均客座率低于60%。
  (三)本航季实际执行航班总数较上一航季实际执行航斑总数有增加的 (长沙机场热点航线即长沙至全国排名前十位的机场的航线除外)。
  (四)国内货运航线(含邮政航班)。
  (五)每天航班量达10班(含)以上的航空快线(主要支持长沙至广州快线)的增量航班。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新开辟航线或恢复停航两年(含) 以上的航线,且持续营运3个月以上的航班,奖励标准(经停航班奖励金额减半)为:
  1、不含现有营运航点,航程500公里(含) 以下,机型为 100座以下的航班,每班奖励0.4万元,100座 (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0.6万元;航程501-1000公里,100座以下的航班,每班奖励0.6万元,100座(含) 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 0.8万元;航程1000公里以上,100座(含)以上的航班,每班奖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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