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职业资格高级(三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参加以高级技能培训为目标正规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
(四)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五)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5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职业(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六)企业职工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无论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均可破格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
申报技师考评资格条件
1.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
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4.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多次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级与技能业务相关的先进工作者或技术能手称号。
6.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7.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申报高级技师考评资格条件
1. 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
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4.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 在技术改造、 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6.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
(七)企业职工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已经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或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级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 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向本人所属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申请鉴定人员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参加鉴定资格,各鉴定站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
(二)鉴定站审核后将申报技能鉴定的人员按工种、分类、申报等级等情况列表报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鉴定中心根据鉴定站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考评小组。
(三)鉴定站根据鉴定中心意见,核发申报人员准考证,并按鉴定中心安排的时间、方式由鉴定站组织考核、考评。鉴定中心派督导员检查指导。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根据国家 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统一命题进行鉴定考核,考核分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2.鉴定技师的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煤炭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 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二)鉴定方式
1.鉴定技能等级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 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2.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3〕75号、湘价费〔2010〕64号等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员工技能鉴定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