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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煤社保〔2011〕32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湘煤集团鉴定机构:

  现将《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附件:1.煤炭特有工种目录及编码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湖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我省煤炭从业人员素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省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煤炭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煤炭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煤炭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从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湖南省煤炭工业局领导,在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由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培训鉴定工作。分布在湖南境内各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受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一)严格贯彻国家和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办法;
  (二)统一负责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要求,对湖南煤炭国有集团公司和有条件的区、市(县)级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及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四)负责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聘用;
  (五)组织制定湖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编制培训教材,按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建立标准试题库;
  (六)受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委托,负责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筹建湖南煤炭行业技能人才信息网络,为就业及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八)组织开展湖南煤炭工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术交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和咨询服务;
  (九)承办其它与之相关的工作事宜。
  第五条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职责
  (一)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办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在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站对鉴定中心负责。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建立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
  1.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考核场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设施;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
  1.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向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建站申请。申请建站的单位应依据承担鉴定工种、等级和类别等拟定建站方案,经省煤炭职鉴中心审核同意后,填写《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一式四份)(式样见附表),征求湖南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意见,报“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核准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2.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煤炭职鉴中心”备案。
  (四)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在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统一组织开展工作;
  2.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劳动工资业务和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人员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
  3.应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并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鉴定中心;
  5.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员(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6.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8.不断完善条件,自觉接受劳动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9.做好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以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一)各级煤炭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煤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现在岗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利用本专业精湛技艺,为煤炭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要求进一步提升技能等级的人员;
  (五)被安置的复退军人和劳务输出人员。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程序及收费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参加职业资格初级(五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参加职业资格中级(四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参加以中级技能培训为目标正规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或从事本职业(工种)7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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