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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统计管理办法

    (五)报送时间
    月报:南方传媒集团本部、各地市文广新局要求次月12日前汇总报出;省局于次月15日前报国家广电总局。
    半年报:南方传媒集团本部、各地市文广新局要求7月12日前汇总报出;省局于7月15日前报国家广电总局。
    快报:南方传媒集团本部、各地市文广新局要求12月30日前汇总报出;省局于1月5日前报国家广电总局。
    年报:南方传媒集团本部、各地市文广新局要求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出;省局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家广电总局。
    报送时间不随节假日后延,基层填报单位必须配合汇总单位,确保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六)报送方式
    县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配套打印的纸质报表及相应的书面说明(年报要有年报说明),书面文件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签字,印章齐全。
    四、统计信息的公布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我省广播电视的发展服务,省广电局在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拟定期对外公布我省广播电视统计信息和统计工作情况。具体措施为:
    (一)每年编制《广东省广播电视统计信息》,发布该年度我省广电统计各方面情况。
    (二)每季度编制《统计简报》,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三)对于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在“广东广播影视网”发布。
    五、奖励与处罚
    (一)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省广电局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评定本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情况,对评定为合格且表现突出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我省广电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和本办法,对违反《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尤其是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月报、半年报、快报及年报)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统计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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