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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统计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播电视统计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省广播电视改革发展和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的需要,根据《统计法》、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广播影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广播电视的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意义与任务
    广播电视是文化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产品和服务在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同时,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价值,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性。由国家广电总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是对全国广播电视机构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制定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是全面、定期反映广播电视事业、产业所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现象,反映广播电视改革发展情况,考核、监督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模、水平、质量和发展速度以及各类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省广电系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确保月报、半年报、快报及年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按时向广电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及时、如实反映我省广播电视发展现状,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和监督功能。
    二、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实行统计数据分级负责制
    我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业统计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布置、审核、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其他广电系统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向当地行政管理局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
    (二)统计人员
    我省广电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调整、变动时要报知上一级单位并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和应用统计软件的基本技能。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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