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
(二)项目应优先采用《北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年度推广计划》中推广的技术;
(三)项目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监测平台联网;
(四)项目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和运营的法人机构,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主营业务是节能服务,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职技术队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节能改造且运行正常后,项目单位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书面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第三十一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