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属于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参与审查招标文件并参与招标过程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支付的办法。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立资金集中支付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收缴与拨付情况。
第二十二条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拼盘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将自筹配套资金及时存入财政部门集中支付专户,同财政性资金匹配支付。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及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拼盘项目中的建设单位自有配套资金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其中:所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拼盘项目中建设单位配套基本建设资金,非预算管理、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及由财政担保取得的各类基本建设融资资金等,实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或工程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中标供应商、劳务提供商或最终用款单位。不属于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补助性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中标供应商、劳务提供商或最终用款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是指,建设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代理银行开立专户,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拨付建设单位专户并实现事前监控,代理银行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即建设单位根据用款需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价款审批单,财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支款凭证进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凡未经财政审批确认的,代理银行可以拒绝建设单位的任何资金支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