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支出预算、编制预算定额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安排及概算审核,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结算评审工作。
(三)负责监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到位。审定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用款计划,监督管理支付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四)负责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对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工作。
(五)严格落实天津市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预算,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投资评审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直至项目竣工,实行全过程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参与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概算审查工作。
第七条 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造价的合理性实施监督并负责与建设单位共同审定招标项目控制价。
第九条 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符合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