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基〔2010〕5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具体内容包括:
(一)中央财政性资金
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
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对于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财政担保融资项目、国债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性资金(或以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投入)超过200万元或所占比例超过总投资30%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负有以下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