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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意义,着力做好宣传工作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一项重要而全新的工作。各地税局要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搞好内外部政策宣传和培训,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要充分利用天津财税网、12366纳税咨询热线及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咨询及政策辅导,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市局为了使纳税人方便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见附件)用于发放宣传。
  二、调整完善征收系统,确保应收尽收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津税系统、管理员工作平台及统一委托的代征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修改。各地税局自行委托的代征单位使用的征收软件自行调整,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督导检查工作
  各地税局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及时搜集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征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税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市局。
  四、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及入库级次由市财政局另行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2011年2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1〕21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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