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所投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一)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股息红利的计算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计算应上缴利润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企业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再按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征收比例,计算当年应缴利润。初次计算应上缴利润的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数。国有股权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二)所投资企业应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
所投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整体和部分转让),为扣除成本和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股权转让则不扣除成本,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部分资产转让且不涉及股权变动的,原则上不单独收取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该收入在企业利润中核算;但对土地转让收入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则应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再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转让企业。
(三)其他收益的计算
所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以相关法规章程及协议等规定为依据,计算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申报
出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在测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后,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报市国资委。受国资委委托收缴收益的出资企业,对委托范围内所投资企业的收益申报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企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核定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比例和数额,向缴款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受委托的出资企业对委托范围内的所投资企业转达《缴款通知书》。
(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筹管理,直接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额收缴到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然后按预算安排,有计划地拨付到有关出资企业的收益专户进行使用。具体缴纳程序如下:
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受委托的出资企业办理收缴手续,由委托出资企业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业及出资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内容要求,到市国资委办理缴款手续,由市国资委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出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必须在缴款年度6月底前全部缴清;股息、红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出资企业和所投资企业上缴收益全部进入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