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资助特困学生残疾学生就学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8〕73号 2008年3月18日)
我市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免收书杂费、学生服费,对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免收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减免残疾学生的学杂费、学生服费用的政策,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扶贫工程的具体行动,是体现以学生为本、深得民心的一项举措,社会反响较好,已成为中职学校、中小学每学期开学初的一项常规工作。为做好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资助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残疾学生就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要继续按照《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暂行办法》(深教基字〔200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深教〔2004〕89号)、《关于印发〈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减免子女义务教育费用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284号)和《关于减免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杂费的通知》(深教〔2007〕325号)要求,认真、快捷做好特困学生、残疾学生的情况核实、资助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不能漏掉一个孩子,不能让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因缴不起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而辍学。
二、资助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子女。
(二)高中教育阶段:在我市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在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按公办普通高中所减免的项目标准减免。
(三)残疾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深圳户籍残疾学生。
三、资助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现就读的学校提出减免费用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深圳户口本、身份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已接受特殊困难临时救济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