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
各经营进口肉类备案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根据《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6号令)和《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规定要求,针对目前上海口岸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进境肉类产品应符合“三原”(原柜、原封识、原证书)要求。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或代号、包装规格、唛头、输出国检疫印章及检疫证书号应与单证相符。
二、集装箱封识应完好并与证书一致。
三、如果货柜在境外被境外官方机构开柜检查、调换封识,应有官方机构的证明文件,否则,按照封识不符处理。
四、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将按照有关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