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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医药收费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 执行规范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社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和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社会医疗机构要加强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严禁通过价格虚假宣传,诱导、欺骗患者。

  四、 完善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

  社会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完善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管理,做到一日一清,免费向病人或家属提供。每日清单要载明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

  每日清单一式两份,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确认,一份交患者或其家属,一份留底备查。

  五、 实行社会医疗机构财务、物价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医疗机构现任财务、物价负责人须在管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财务、物价负责人变动时,应在变动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备案。

  备案在册的社会医疗机构财务、物价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物价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物价收费管理等进行内部监督,参加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本单位财务、物价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 实行社会医疗机构财务年报备案制度

  2011年起,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财务年表备案制度,各社会医疗机构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管辖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利润表以及财务分析报告。

  已经定期开展工商年审、税审工作的社会医疗机构,可将经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年审报告报管辖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药品购销管理,推进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国有(含国有控股)等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加入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按照规定零售限价销售药品。鼓励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阳光采购,或捆绑业务规模、范围类似的参加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跟标采购药品。各社会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药品加成销售,保持公开透明、规范合法的药品采购价格和采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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