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医药收费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126号)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局,委直管社会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精神,维护我市医疗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社会医疗机构规范、有序运行,完善社会医疗机构收费行业监管机制,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整体与质量控制工作,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深圳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深价联字〔2007〕18号)、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我委从行业监管角度就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委直管各社会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所管辖的社会医疗机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相应落实有关要求。
一、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
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向管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调整变动时,应在调整变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 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本医疗机构网站、公示栏、电子触摸屏或计算机查询系统等方式之一,公示本医疗机构的全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在本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张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查询提示公告。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将所管辖的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备案价格和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备案价格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