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市201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201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
一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五条规定的产品(详见附件1);
(二)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产品(详见附件2)。
二、申请资料
申请此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配合比说明;
(四)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产品抽检报告;
(五)企业环保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