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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原深圳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深卫医发〔2008〕14号)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使《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得到的落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我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下发后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现就有关体检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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