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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8日)废止

重庆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经发〔2006〕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财政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6-2010年继续实施新产品开发政策扶持。按照会议要求,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在原《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的实施意见》(渝财企〔2001〕212号)的基础上,修改制订了《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关于2006年-2010年继续实施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标准

  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三、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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