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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五)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下达直接到县。省级部门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试点县的项目计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直接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州相关部门。省级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

  (六)财政结算办理直接到县。试点县年终财政结算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和数额,直接与试点县市财政办理,办理结果抄送市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七)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直接到县。各市州、试点县国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市州、试点县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省对试点县的各项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正常资金调度原则上每月10日前办理一次;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专项调拨。预算执行中市州财政对试点县的补助资金,通过省财政调拨,市州财政部门不再向试点县直接调拨资金。预算执行中,省财政与市州、试点县定期进行往来款对账工作。

  (八)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试点县 2010年底以前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政府其他债务,由市州与试点县两级财政清算划分、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报经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划转债务关系。债务到期后,市州、试点县分别直接归还省财政,未按期偿还的,省财政按规定扣款。2011年起新增的与上级政府性债务,由试点县直接与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各市州本级财政对试点县的借款,到期后由试点县直接归还市州财政。

  (九)工作部署直接到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涉及财政各项工作由省级直接部署到试点县。试点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抄报市州财政和相关部门。

  (十)市州对县的支持不减。改革前,按照规定已经明确由市州本级给予试点县的各项配套资金,以2010年应配套数为基数继续落实到位。2011年及以后年度要求市州、县市新增的配套资金,由试点县全部承担。原市州本级应给予试点县的其他各项补助,继续予以补助;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补助数额应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其中:不享受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州,今后3年内,每年对本市州试点县的其他财力性补助,以2010年为基数,增幅应不低于改革前3年平均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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