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洪防台风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1、市气象台、厦门水文分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应加强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台风登陆前24小时,厦门电视台、厦门广播电台要采用滚动播放方式,实时公布台风动态信息;台风登陆前12小时,厦门电视台要与市气象台整点播报台风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市民做好防台风准备。
3、当东西溪、后溪、官浔溪、九溪流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万亩以上海堤出现警戒水位以上的潮位、小(Ⅰ)型以上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加密巡查,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当东西溪、后溪、官浔溪、九溪河堤,万亩以上海堤、小(Ⅰ)型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各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5、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收集实时洪涝灾情,滚动上报至市防汛办。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汛前工作准备
(1)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登记造册,发出汛前安全大检查除险责任通知书,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市级抢险物资、器材由市防汛办统一采购分储到各市级防汛仓库,市级抢险物资仅作为应急补充的需要,抢险时应先用工程管理单位及区级储备的物资器材。
(3)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在抢险时的组织、联系以及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并登记造册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都要制定本部门、本区的防洪防台风预案;本岛城市防洪防台风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应制定厦门市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各小(Ⅰ)型以上水库(包括员当湖)都要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或备案。
2、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预警
(1)当预报即将发生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2)当东西溪、后溪、官浔溪、九溪流域可能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所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镇(街)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市国土房产局应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暴雨洪水预警级别分为较重(II级)、重大(I级)两级,台风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Ⅲ级)、较重(II级)、重大(I级)三级。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工作目标。
2、进入汛期,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汛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中型以上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应急响应
1、暴雨洪水灾害
1)Ⅱ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报(日降雨量50~100毫米)。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