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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3.12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市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驻厦部队;市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汛办。
  5.3.13 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台风影响或登陆前12小时,电视台固定一个频道,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报纸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市通信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向全市手机用户(包括外地抵厦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友情提醒注意防台。
  5.3.14 全市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接到市指挥部的通知,立即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5.4 应急结束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5.4.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求。
  5.4.2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区和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建设管理、国土房产、市政园林、交通、公安、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5.4.3 市指挥部发出解除交通和电力管制、景点关闭、学校停课等通告。农业、民政、财政、水利、海洋渔业、交通、建设管理、国土房产、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领导分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5.4.4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5.4.5 市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省防汛办。
  5.4.6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市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1.5 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做好市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和市消防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防汛物质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质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质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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