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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2.11 市指挥部专家技术组提出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和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做好预泄腾库和抗洪抢险工作。
  5.2.12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市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驻厦部队;市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汛办。
  5.2.13 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平面媒体加大对台风信息和防台风工作的报道。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市通信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向全市手机用户(包括外地抵厦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友情提醒注意防台。
  5.2.14 全市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旦接到市指挥部的通知,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再次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
  5.3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
  5.3.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防御××年××号台风03号通知”,提出进一步防御部署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水利、气象、海洋渔业、民政、驻厦部队、交警等部门领导进驻指挥部、加强值班。
  5.3.2 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交通、建设管理、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房产、海事、港口、旅游、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并报告市主要领导。
  5.3.3 市指挥部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市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3.4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组织进入避风坞(港)避风渔船上的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各区和海洋渔业局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并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
  5.3.5 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3.6 各级各部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传达贯彻省、市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全面检查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御措施落实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5.3.7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以下应急措施。
  5.3.7.1发出关闭旅游景点、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停课的紧急通告;
  5.3.7.2 当风力达到6-7级时,发出厦漳客运、海上旅游观光、厦鼓轮渡等航线停航的紧急通告;
  5.3.7.3 当风力达到7级时,发出厦金航线停航、大嶝至小嶝航线停航的紧急通告;
  5.3.7.4 当风力达到8级以上,发出关闭所有货运、客运码头的紧急通告;
  5.3.7.5 当风力达到9级时,发出关闭海沧大桥和BRT停运的紧急通告;
  5.3.7.6 当风力达到10级时,发出关闭厦门、集美、杏林、五缘、演武、同安湾、丙州、中州、大嶝等大桥和疏港路高架桥的紧急通告;
  5.3.7.7 发出部分地区电力管制的紧急通告。
  5.3.8 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3.9 市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1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市气象台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平台等渠道,向各级防汛责任人和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及时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5.3.10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海一线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各区和国土房产、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5.3.11 市指挥部专家技术组提出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和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做好预泄腾库和抗洪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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