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深圳市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教〔2006〕133号 2006年4月11日)
为做好我市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现将《关于深圳市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圳市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根据《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32号)、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在总结我市2005年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就我市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类学校,下同)招生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
(1)具有我市户籍户口的我市初中毕业生。具有我市户籍户口的市外应届初中毕业生也可回我市报考。
(2)按《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精神,符合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暂住户口的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时,学生须交验以下证明材料:①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②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③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④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