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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抚对象、无军籍退职退休等方面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暂停其参保缴费,封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有期徒刑期满释放后继续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启原封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被教养或服刑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重新建立,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或者出售各类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三十七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价格水平。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有权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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