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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

  (三)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为1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为10%;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0%。退休人员减半。

  (四)门诊部分治疗项目实行限额或定额管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驻统筹区域外(含境外,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或在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统筹包干管理。统筹包干住院医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超额不补,结余归己。

  第二十八条 参保退休人员在统筹区域外(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照就近就医原则,选择一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年度返还。住院医疗费,属异地定居的,按大连市统筹区域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审核报销;属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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