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 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