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通知
(乳府〔2008〕151号)
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执政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县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包括县长、副县长等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各镇、各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个人和本单位学习法律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三)以规范行政程序为核心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四)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县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学习的方式采取以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及法制讲座等方式。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开展专题学法活动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安排讲座辅导,一次安排交流学习体会。交流研讨在县政府领导干部之间或领导干部与专家之间进行。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一次以上的法制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