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县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开展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的测试;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五)其他民意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 对不同特点的评议考核对象,可实行分类评议考核,保证评议考核的公正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
评议考核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