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对《
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八、对《
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删除第八条中的“县和”。
二十九、对《
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取提留和统筹费用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内容”。
2、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承包方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税、费及劳务”。
3、将第二十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应依法和按合同约定缴纳税费和承担劳务;外部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修改为“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土地承包金”。
4、删除第四十条第一项“除依法可以减免税、费和劳务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税、费或承包金和提供劳务”。
三十、对《
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九项“农业税减免返还款”。
三十一、对《
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