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对《
武汉市科技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县级”修改为“区级”。
十五、对《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六、对《
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十七、对《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十八、对《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